历史社会学专题丨【韩礼涛】盐制自由化改革的治理逻辑——清代中期的地方游民与盐制变迁
历史社会学专题
盐制自由化改革的治理逻辑——清代中期的地方游民与盐制变迁
(照片由作者本人提供)
韩礼涛
北京大学社会学系
原文刊于《社会》2022年第1期
摘 要:19世纪上半叶,为应对食盐专卖制度出现的种种弊病,清政府推动了一系列盐制自由化改革,其中以河东的课归地丁和淮北的废引改票最具有代表性。河东与淮北的改革均改善了当地盐业的财政收入和经济绩效,但在治理效果上的差异导致其制度命运出现分叉:河东改革引发了蒙古贩私盐集团问题,因而被废止,而淮北改革化解了民间集团贩私盐的隐患,获得了更稳定的制度生命。河东、淮北的盐制改革在治理效果上的不同,主要源于两地在私盐利润和游离人口上的差别。清嘉庆时期以后,地方游民的增加凸显了自由化政策的治理意义,使自由化改革具备了更坚实的现实基础。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两场改革中食盐制度与社会群体的互动,重新审视传统国家、经济制度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。
综述:盐制自由化与社会治理
(一)从国家到制度:食盐专卖与自由化改革
(二)游民、盐业与社会治理
河东、淮北自由化改革的制度逻辑
尽管在制度细节上存在诸多不同,但从制度内生演进的视角来看,河东、淮北两场盐制改革内含相似的经济逻辑:均是采用自由化的方式来控制食盐的成本和价格,解决官督商销制度的失衡问题。
(一)河东、淮北盐制改革的背景
改革前,河东、淮北盐区都实行“官督商销”的专卖体制。在这种体制下,食盐的运销主要由商人完成:盐场生产的食盐皆由特定商人(场商或坐商)收买,食盐经场商卖给指定的运商,再由运商销往特定的销售地。政府主要负责对整个专卖流程进行管控。在机构设置上,中央有户部总揽盐政,地方则有盐政衙门和州县官员监理盐务,盐产地和关津处还有兵丁、吏员负责核查缉私。为使这套体系行之有效,地方盐官和州县官均面临考成压力,他们需要防范私盐,还要促进官盐畅销,保证盐税收入,否则就要受到处罚。
有专卖就有走私。私盐是指未按照制度规定销售、纳税的食盐,一般要比官盐便宜,百姓购买私盐的现象十分普遍。私盐盛行必然导致官盐的滞销,因而清代律法多有针对私盐买卖的处罚条例。
“官督商销”的制度设计塑造了一个“专卖—走私”的二元市场结构。图1用一个公式表示了该体制下官盐的价格。
官盐价格可分为四个部分,分别对应不同的利益群体:场价是场商卖出食盐的价格;利润是运商的所得;陋规浮费主要指吏员、盐官、州县向盐商索取的费用;盐课是国家的正项收入,直接关系到户部官员、州县、盐官等的政绩。与这些群体的诉求相对应,四类利益均有扩张的倾向,进而导致盐价的上涨。然而,私盐价格与官盐高度相关,官盐价格上涨,售卖私盐的利润也会增加,私盐会更加泛滥,官盐便相对滞销。此时,运商的利润受损,无力上缴盐税。相应地,盐官、州县的考成也会受到影响,户部的税收目标也就无法达成。
私盐市场约束了四类利益的扩张,不过,对于不同的利益群体而言,私盐反制的效果差别很大:场商不参与零售,吏员无考成压力,都不会直接受到私盐影响。而户部和运商直接面临盐税和利润的损失,最为关心私盐问题。打击私盐最有效的办法是降低官盐价格,但因为私盐反制效果的差异,不同的利益群体很难一心配合降低收益,遏制私盐。不只如此,在私盐利润过高的情况下,上述群体还有可能直接参与走私,加剧官盐的滞销,导致恶性循环。
因此,“专卖—走私”二元市场结构的张力集中反映在官盐的价格上。对于政府而言,盐价不能过高,过高则私盐泛滥,盐商赔累,盐课歉收;盐价也不可过低,过低而浮费税课不减,商人就没有利润,盐课同样难以征收。
在清代中前期,人口增长带动食盐市场扩大,官盐畅销,上述矛盾尚不明显。乾隆时期以后,食盐市场趋于饱和,而盐税、浮费也陆续上涨,运商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。18世纪末,“商倒课悬”的问题开始遍布各个盐区。在此背景下,旧体制开始出现变革(见表1)。
河东的问题是“商力积疲”。乾隆十年(1745)以后,河东的盐价就被固定下来,不准随意上涨:
乾隆八年,盐政吉庆倡议定价。十年,盐政众神保就现行贱价定为长额,不准增减,而商人始困。迨后纷纷告退,无人承充。(王庆云,1989:489)
在此政策下,虽然较低的官盐价格遏制了私盐流通,但食盐上升的成本也无法转嫁给消费者,贩盐反而蚀本,于是盐商纷纷退出。淮北的问题是“本重价悬”。淮北并未限制盐价,结果成本增加引发盐价上升,私盐泛滥,官盐逐渐滞销,专卖盐商也陷入赔累困境。
河东与淮北的困境正反映了二元市场内含的张力:在成本上升的背景下,河东官盐价格过低,导致商人赔累,无力缴税;淮北盐价过高,导致私盐泛滥,盐商同样难以获利。无论是哪种情况,“官督商销”的专卖体系都难以维系。
(二)河东、淮北的应对措施
面对弊政,河东、淮北两地起初都试图出台短期政策,提高运商利润,保证盐税收入。18世纪下半叶,河东官盐价格先后三次上调,但商人依然不愿意贩盐。于是,河东开始摊派盐商名额给富户,每五年一轮换。淮北在18世纪末开始出现食盐滞销的问题。为增加官盐竞争力,朝廷规定淮北盐商每包盐可以额外多领182斤无税盐,用于压低运费。19世纪初,淮北官盐滞销状况愈加严重,于是,淮南盐商开始替淮北缴纳部分盐税。然而,上述调剂之法皆成效不大。1791年,河东五十八家盐商有半数已经无力承运官盐。1830年,淮北滞销官盐占定额的半数,亏欠盐课600万两。在此困境下,河东、淮北开始推行盐制改革。
乾隆五十七年(1792),山西巡抚冯光熊在河东推行课归地丁改革。所谓“课归地丁”,就是将盐税按应征数目定额,摊入土地税征收,同时裁撤专卖商人和行政机构,食盐由商民自由贩运。改革后,盐税不再由商人负担,食盐成本大降,商民争相贩盐:
盐不完课,成本甚轻,而贩运者获利甚厚,故趋之若鹜,愈久愈多。(张元鼎等,2008:613)
同时,蒙古食盐开始流入,食盐供应更加充足,盐商相互竞争,于是,河东盐区盐价立减。又因为盐税以定额归入土地税,税收也得到保障:
遵照新定章程以来,西安、同州两府属盐价,较往日每斤约减钱二文……各粮户以买盐所减之钱,完纳所增些微之额,课有盈余。(中华书局,2008:794-795)
道光十年(1830),两江总督陶澍在淮北推行改革。淮北改革的举措主要有两项。第一项是降低官盐成本。陶澍奏请革除官盐诸项浮费高达260万两,同时,他简化了淮北食盐的运输流程,废除了水陆转运带来的额外费用:
夫票盐售价不及纲盐之半,而纲商岸悬课绌,票商云趋鹜者,何哉?纲利尽分于中饱蠹弊之人。坝工、捆夫去其二,湖枭、岸私去其二,场岸官费去其二,厮夥浮冒去其二。计利之入商者什不能一。(刘锦藻,1937:7886)
第二项改革是废引改票,即废除专卖商人,商民有资财者不论多寡,只要纳税并申领盐票之后,即可在相应引岸自由运销。在票盐制度下,贩盐商人的数量大大增加,竞争更加激烈,这不仅降低了盐价,也增加了官员寻租的难度:
长商受官管束,官吏因之侵渔,长商无可如何,故有费,而盐日滞。票商随时认领,官吏即欲需索,票商立许告发,故无费,而盐易销。(盛康,1989:5485)
淮北改革后,官盐的成本和价格都大为下降,私盐渐渐退出市场,盐商贩盐的积极性大为提高。同时,因为官盐畅销,淮北历年积欠的盐税也逐渐还清(陈锋,2013:323)。
既而人知其利,远近辐辏,盐船衔尾抵岸,为数十年中所未有。……是法成本既轻,盐质纯净,而售价又贱,私贩无利,皆改领票盐。(赵尔巽,1977:3618)
从改革所针对的问题和采用的措施来看,河东与淮北盐制改革内含相似的制度逻辑。官督商销体制塑造了一种二元市场结构,在此体制下,个别群体垄断了特定利益,极易造成寻租和食盐成本的膨胀。两场改革的关键点就在于破除了这种垄断。自由化打破了个别群体与特定利益的对应,克服了部分委托—代理关系造成的寻租行为,于是,食盐的供给成本(场价)、流通成本(陋规浮费、运费)和垄断利润就都有所下降。当官盐的成本和价格下跌后,私盐的市场份额便会相对萎缩,二元市场的张力遂得到缓解。
因为内含相似的改革逻辑,课归地丁和废引改票均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财政成效。自由化举措不仅改善了盐商和盐业的困境,还保证了地方盐税的征收,从经济制度变革的角度来看基本上是成功的。然而,两地自由化制度后续的命运却出现了很大差别。下文将梳理两场改革的时间序列,分析制度变革发生的关键节点及其背后的社会治理逻辑。
贩盐集团与河东改革的失败
课归地丁以后,盐听民运,引岸无所区分,潞盐侵灌芦淮,而蒙盐土盐又乘潞盐之后,盐法紊乱,官私混淆,乃于嘉庆十一年复归商运。
(一)食盐流动与蒙古贩盐集团
利权不可以假人,今官不配盐,则无人为之经理,游手无赖之徒群集其中,趋利如骛,是从之使争也。如云贵之银冶铜场,口外之金厂,在在成群,事端滋起,既不可驱逐,又不易稽查,积久生奸,必酿事变。(魏源,2004a:664-667)
内地营销口盐,原因轸念穷苦蒙古,令其藉沾余润。向年由水程运贩,行之已久,奚忍加之厉禁,顿至窘乏。然不定以限制,则口盐私贩日甚,增添船只,偷越原定地界,以致官引滞销,累及内地商民,亦非一视同仁之意。此后着照伯麟所奏,以明年二月为始,所有蒙古水运盐斤,照旧例每年用船五百只,装载额定盐斤,均由阿拉善王旺沁班巴尔给发执照,交与地方官并各卡巡委员,验明放行。其所收执照,俱汇送巡抚衙门,查对数目相符,再营销毁,此外不得再逾定数。(中华书局,2008:635)
然而,两年后的“马君选案”让清政府的态度发生了更明确的转变。
(二)“马君选案”:食盐管控的社会效果
朕闻从前阿拉善亲王旺沁班巴尔在日,凡事不遵旧制,每多任意违例。即如将伊胞妹聘给凉州鲁姓土司为妻;蒙古地方所产之盐,越境多运他处贩鬻;多购内地木植修造船只,贩运盐斤;定额之外多带口粮,多买茶叶;此等违例之事,皆附近该游牧之奸民猾商代为任意渔利。……至定例内地人民,原不准外藩私自容留,现在阿拉善勾结汉回奸民牟利营私,皆系旺沁班巴尔在日之事。现已另降谕旨,交理藩院饬知玛哈巴拉,令其按名献出。此等奸民,自应按律惩处,量加遣戍,使之离析,俾绝根株。(中华书局,2008:921)
废引改票与“化枭为良”
河东盐制改革被废止的原因,恰恰是淮北改革开始的序幕。19世纪初,民间的食盐走私组织日益猖獗,在此背景下,自由化改革的社会意义发生了很大改变。
(一)游离人口与走私集团
隆邑盐课归商纳,因比近富邑盐井,私贩络绎,禁之往往拒捕伤人,甚且聚众火盐店,几及乱。公不忍坐视,乃倡约绅耆,以税归里下请于官。由此通融办理,隆邑数十年无盐匪大案。
伏查两淮盐务敝坏已极,即如枭匪一节,情形亦复不一,有回匪则凤、颖、光、陈(安徽北部地区)之回民也,也有侉匪则兖、沂、曹、济(江苏北部、山东南部地区)之掖刀也。其黄玉林一起,则装盐巴杆船上之失业水手也。
(二)淮北改革与盐枭整治
成本既重,则售价必昂,而私枭由此起矣……而无赀本无身家之匪徒,聚而成枭,幸此辈多系乌合,见利则趋,闻拿则散。
尚有回、侉各匪与之争占马头,其实皆无食之游民,聚则为枭,散则为良,比之盗贼则有间矣。
今票盐之法便民,即以裕课,不但化枭为良,而且化私为官,是官盐之课既得,又添一倍化私之课。(魏源,2004b:228)
查票盐自试行以来,海属积滞之盐,贩运一空,穷苦场民,藉资苏活。即游手闲民亦得以转移执事。是以上年海州灾务极重,而地方尚称安帖,实得票盐之济。(魏源,2004b:47)
食盐制度、游民与社会治理
注释和参考文献(略)
责任编辑:张 军
排 版:黄钰澄
新媒体编辑:张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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